跟一班朋友打波後閒聊,原來有些人會希望借破產來賺錢,這是否一個另類的理財方法呢?
主要的操作想法是這樣的,由於破產保護,4年後解除,不用等「十八年才一條好漢」,欠人家一大筆錢,申請一個破產,不用再還,又不會被追斬。因此,既然無後顧之憂,尤其年紀接近退休時,把投資推到盡,背城借一,贏了就英雄,輸了,大不了臨老來一個破產,值博率相當高。
事源是某朋友分享其上司的故事,以「全力以赴」的方式上會供樓,所買的並不是自住樓,而是博樓市升值。是否能夠供斷根本不是他的考慮範圍,他的想法是,贏就贏舖勁,輸了最多就破產。
聽完這樣的想法,我與朋友分享,若連破產都可以接受的話,其實還有更多騙錢方式。例如臨破產前狂申請信用卡,再透支所有現金,之後過一次澳門,申請破產,再對破產官話在澳門輸清卡數,起碼都可以拿十幾萬以上退休。
朋友們一聽,立即認為這是個好建議,還說臨退休前一定要部署一下,借破產大賺一筆。但依我的理解,有好幾點需要提醒一下。
首先,概念上,破產期完結後,概念上不代表欠債已經清還,欠人家錢的,一天未還清,一世都仍是欠人家錢。若債權人是一些銀行機構,它們會有記錄,這會影響破產人一輩子的信譽,即再問銀行融資有一定困難。一些專業學會更有規條限制破產人士成為會員,這更會影響工作。
曾經分享過有關欠債還錢的故事,見《做債主與債仔的冷知識》,欠債並破產的人,到破產期完結後,希望到銀行清還欠債,以免影響日後個人信譽評級,可是銀行見當事人已經申請破產,早以把債項當成壞帳撥備,當事人想還都還不了。
流程方面,申請破產於意義上並不是完全不用還債的,法庭需要先把你所有資產變賣來還債,如果你有一份工作,有收入,你便需要把收入與支出資料經律師告知破產官,如果每月有任何盈餘,也需要用作還款。
若破產申請者於破產前故意把資產調動,例如因怕名下物業於破產程序中被用作還債,於是在破產前故意饋贈給家人,破產官有權追討該資產,亦有機會不給予破產令。
把所有資產都轉走了,證據都收起來,現金放枕頭底,這不是完美嗎?於法庭上作虛假陳述亦是違法的,搞到要坐監就不太值了。
最值得注意的一點,在退休之齡,還要為這十幾萬元使用這些招數,有點悲哀吧。如果朋友們年青力壯,有如此想法與計劃,倒不如好好管理自己的投資理財計劃,反比不斷在一些法律與政府福利上鑽空子來得更好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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