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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性 | Peter Lynch  彼得林奇

当一群人一起创业时,通常会先设立一个“公司”,世界上很多事业都是靠“公司”这种组织来运作。

如果公司名称后面加多一个“Inc.”,即表示这家公司已经登记成为股份有限公司,“Inc.”是“股份责任有限”(incorporated)的缩写。

在马来西亚,公司的名称后面一般上放上一个“berhad”字样,来表示企业法人的责任是有限的。

从法律的观点来看,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个体。

当公司犯错时,是由公司出面受罚,但是通常都是激交罚单了事。

这也正是企业主为何要成立“股份有限公司”的主要原因,因为如果他们因为不慎犯错且被控告时,股份有限公司这个主体得负担相关责任,他们个人大可逍遥法外。

试想一下,假如你未经父母许可而擅自开车出外,却不小心出车祸撞上了树,你一定会恨不得自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业主,可以把责任推得以一干二净。

这就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好处。

公司经理人或负责人会成为被控告的对象,但拥有该公司的股东则应受到保护!。

这就是资本主义体系运作如常的重要机制。

如果某家公司在经营上出了任何差错,好比在汉堡中吃到头发,或是每天商业运作中发生的各种闪失,恐怕都会让股东或投资者的官司应接不暇,那么还会有谁敢贸然投资股票?

如果不是责任有限,恐怕没有人会去买任何一种股票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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